-
当前位置: 勐腊县人民政府>>勐腊县易武镇人民政府窗口>>通知公告>>
关于全面进入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告
来源 :勐腊县易武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结合易武镇实际,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全镇全面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现将2026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树立生态安全理念,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大家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持续巩固和扩大生态保护成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相关责任,村委会、村民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二、加强火源管控,预防火灾发生
要加强巡护力量,抓好火源防控,对火灾高发区和高危险区加大隐患排查,对重点部位要严防死守,筑牢安全稳定底线。要认真细致排查隐患,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依法严肃处理肇事者,切实盯住“五头”(山头、地头、坟头、人头、源头),重点看好“五口”(村口、沟口、路口、卡口、入口),严格巡查“五边”(林边、地边、田边、路边、村边)。各村护林员要到岗到位,巡山护林人员要加大巡护频次。依法严惩野外违章用火行为,坚决制止焚烧秸秆、带火种入山等行为,切实做到“封住山、看住人、护住林”。
三、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实行“六个严禁”:严禁在林区内野炊烧烤;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严禁在林区内使用枪械狩猎;严禁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燃放鞭炮;严禁在林区内烧山造林;严禁在林区内烧灰、积肥、烧秸秆。
(二)林区设卡管理,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或草原,凡进入林防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或草原,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林区、草原。
(四)在靠近森林或草原内修筑工程设施、施工等,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配置森林草原防灭火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严禁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法违规处罚规定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第五十三条: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第五十四条: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第五十五条: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2.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3.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4.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5.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6.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7.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8.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依据第五十七条:编造并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失火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放火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五、火情报告与安全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火警电话。并迅速报告森林火灾内容:火情发生的乡村具体位置;火势情况、山场地势、树种;起火时间及火灾扑救难易等。同时也要牢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原则,时刻注意确保自身安全,严禁盲目扑救、无组织扑救。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草原防灭火火警电话:12119
易武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室电话:0691-874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