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瑶区瑶族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的通知

来源 :勐腊县瑶区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9-12


瑶区瑶族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西双版纳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公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瑶区瑶族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公车改革完成后,辖区机关、中心(队)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调研接待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

第三条 全乡公务用车由乡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所有公务用车(垃圾车、消防车、摩托车除外)在云南省公车管理平台登记,统一编制,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使

第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保障乡党委、乡政府机要公文交换及紧急文件材料的接收、传输、办理和运送。

(二)保障乡党委、乡政府安排的紧急会议或执法检查等公务用车。

(三)保障乡党委、乡政府交办的及各中心(队)的各种应急任务公务用车(如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应急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突发情况等)。

(四)保障在公交网点不足和成本过高情况下,工作人员跨区域公务出差、下乡等远距离公务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五)保障上级部门来辖区内调研、检查工作的公务用车。

(六)保障法定节假日的应急值班公务用车。

使

第五条 下列范围内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一)辖区集镇街道及集镇附近5个村小组。集镇附近5个村小组包括 光明一组、光明二组、光明三组、光明四组、沙仁村小组。陪同上级部门来辖区内调研、检查工作的情况除外。

(二)本办法除第四条规定以外不得使用公务用车,集镇内执法执勤车辆除外。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审批及车辆修理/保养流程

(一)公务用车由乡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原则上需由用车部门分管领导向党政办公室现场或电话提出申请,党政办在公车管理平台填写派车单,由党政办根据需求,统一合理安排和调度车辆。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为安排原则。遇重大会议活动或特殊情况时,所有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驾驶员必须服从安排。跨州、县用车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二)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且区域方向相同的,应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协调,尽量使用同一车辆。

(三)用于突发、紧急公务、后勤保障,可先用车后补办出车审批手续。

(四)公务用车审批流程:

用车部门向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用车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党政办公室平台调度审核——调度下达派车任务(收到派车成功信息后出行)——安排出车驾驶员——驾驶员出车前检查车辆——到用车部门接人——出车目的地——保洁车辆返回指定停车点——登记出车公里数并提交车审核——党政办公室确认还车

(五)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审批流程:

驾驶员申报——提交《公车维修审批单》——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乡长审核签字——定点修理厂确定维修/保养项目报价——财务室审核开具维修保养单——1万元以下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乡长审核签字确认;1万元以上提交政务会、党委会讨论决定——定点修理厂确定维修/保养项目——维修/保养完结后开票——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乡长在《公车维修审批单》签字确认(超1万元需主要领导签字)——整理资料归档

第七条 乡党政办公室保障的公务出行,不得再报销差旅费中的交通费用和享受差旅期间的交通补贴。

第八条 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做到定期清洗,出勤前全面检查、确保车貌、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党政办公室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补充燃油的,由车辆专职驾驶员补充燃油。原则上只能在定点加油站加注92号汽油;同时为2台以上车辆加油时要分开开票,油票最大加油量不能超过油箱容积。经办人加油后及时收集票据,报财务室汇总收集

驾驶员确因特别情况需现金购买油料的,须报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审批后,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第十条 用车部门应严格执行公车使用范围,超出使用范围的不得使用公务用车,部门学习、培训、一般公文送达不予派车,严禁以各种借口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改变车辆用途,如发现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相关线索将移交乡纪委,用车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录入系统的指定驾驶员驾驶,除驾驶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驾驶人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公务结束后,驾驶员必须将公务车停放在专属车位并第一时间将车辆钥匙交回,严禁私自滞留车辆钥匙。节假日必须将公务车辆封存在政府停车场;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出行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政府停车场专属车位,所有干部职工不得占用专属车位,否则通报批评。

第十 驾驶员在出行前,应对车辆状态进行检查,如发现车辆故障要及时申请维修保养,不得使用如发现车辆燃油使用过半应向党政办公室申请加油后出行。

第十 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遇坑洼、崎岖、难以行驶的路面路况时应当停车进行研判,不强行行驶。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三)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维护乡政府形象和利益。

(四)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五)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

(六)因驾驶员饮酒、超速等违规驾驶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处罚,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监督和保障

第十 加强对保留公务用车运行监督管理,严肃保留公务用车纪律。

(一)管理人员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经过审批私自派车的。

2.超出规定范围派车的。

3.未按规定向汽车修理厂家提出超范围超标准修理的。

4.未严格执行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的。

(二)驾驶员有违反下列行为规定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解除聘用合同:

1.未经审批擅自出去维修车辆的。

2.值班期间不在岗的。

3.驾驶人员出车所产生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4.在执行突发事件任务无故不出车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汽车修理厂有违反下列行为规定之一的,将解除定点维修合同:

1.修理厂为管理员虚开发票

2.修理厂随意增加修理项目的。

3.修理厂未保质、保量完成修理任务的。

(四)保险公司有违反下列行为规定之一的,将解除定点保险合同:

1.公务车辆在出车时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在赔偿处理上出现故意拖延、理赔不及时的。

2.公务车辆在出车时发生车辆故障申报保险公司出现的服务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

第十 党政办公室及保留车辆部门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信息台账,定期公布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本单位干部职工监督,做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和费用等信息公开。

第十 公务用车统一喷涂标识,实行标识化管理,所有公务用车全部采用卫星北斗系统定位等有效管理手段,对公务用车的使用进行全程实时监督。

驾驶员不得私自破坏、拆卸车辆标识及车载定位设备,如有损坏由驾驶员自行恢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保留必要的应急车辆,其他保留车辆一律在机关车库封存停驶。

第十九条 原乡生态环境保护中心车辆日常管理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乡党政办公室定期对车辆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二十 对该办法的解释、完善由瑶区瑶族乡党政办公室负责。

二十一 本办法自2024912日起执行


瑶办通〔2024〕10号附件:公车维修审批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