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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瑶区瑶族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的通知
来源 :勐腊县瑶区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9-12
瑶区瑶族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西双版纳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公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瑶区瑶族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
车 辆 分 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公车改革完成后,辖区机关、中心(队)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调研接待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
平 台 建 设
第三条 全乡公务用车由乡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所有公务用车(垃圾车、消防车、摩托车除外)在云南省公车管理平台登记,统一编制,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使 用 范 围
第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保障乡党委、乡政府机要公文交换及紧急文件材料的接收、传输、办理和运送。
(二)保障乡党委、乡政府安排的紧急会议或执法检查等公务用车。
(三)保障乡党委、乡政府交办的及各中心(队)的各种应急任务公务用车(如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应急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突发情况等)。
(四)保障在公交网点不足和成本过高情况下,工作人员跨区域公务出差、下乡等远距离公务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五)保障上级部门来辖区内调研、检查工作的公务用车。
(六)保障法定节假日的应急值班公务用车。
禁 使 范 围
第五条 下列范围内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一)辖区集镇街道及集镇附近5个村小组。集镇附近5个村小组包括 光明一组、光明二组、光明三组、光明四组、沙仁村小组。陪同上级部门来辖区内调研、检查工作的情况除外。
(二)本办法除第四条规定以外不得使用公务用车,集镇内执法执勤车辆除外。
审 批 程 序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审批及车辆修理/保养流程
(一)公务用车由乡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原则上需由用车部门分管领导向党政办公室现场或电话提出申请,党政办在公车管理平台填写派车单,由党政办根据需求,统一合理安排和调度车辆。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为安排原则。遇重大会议活动或特殊情况时,所有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驾驶员必须服从安排。跨州、县用车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二)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且区域方向相同的,应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协调,尽量使用同一车辆。
(三)用于突发、紧急公务、后勤保障,可先用车后补办出车审批手续。
(四)公务用车审批流程:
用车部门向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用车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党政办公室平台调度审核——调度下达派车任务(收到派车成功信息后出行)——安排出车驾驶员——驾驶员出车前检查车辆——到用车部门接人——出车目的地——保洁车辆返回指定停车点——登记出车公里数并提交还车审核——党政办公室确认还车
(五)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审批流程:
驾驶员申报——提交《公车维修审批单》——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乡长审核签字——定点修理厂确定维修/保养项目报价——财务室审核开具维修保养单——1万元以下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乡长审核签字确认;1万元以上提交政务会、党委会讨论决定——定点修理厂确定维修/保养项目——维修/保养完结后开票——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乡长在《公车维修审批单》签字确认(超1万元需主要领导签字)——整理资料归档
报 销 制 度
第七条 乡党政办公室保障的公务出行,不得再报销差旅费中的交通费用和享受差旅期间的交通补贴。
运 行 管 理
第八条 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做到定期清洗,出勤前全面检查、确保车貌、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党政办公室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补充燃油的,由车辆专职驾驶员补充燃油。原则上只能在定点加油站加注92号汽油;同时为2台以上车辆加油时要分开开票,油票最大加油量不能超过油箱容积。经办人加油后及时收集票据,报财务室汇总收集。
驾驶员确因特别情况需现金购买油料的,须报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审批后,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第十条 用车部门应严格执行公车使用范围,超出使用范围的不得使用公务用车,部门学习、培训、一般公文送达不予派车,严禁以各种借口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改变车辆用途,如发现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相关线索将移交乡纪委,用车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录入系统的指定驾驶员驾驶,除驾驶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驾驶人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公务结束后,驾驶员必须将公务车停放在专属车位并第一时间将车辆钥匙交回,严禁私自滞留车辆钥匙。节假日必须将公务车辆封存在政府停车场;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出行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政府停车场专属车位,所有干部职工不得占用专属车位,否则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驾驶员在出行前,应对车辆状态进行检查,如发现车辆故障要及时申请维修保养,不得使用。如发现车辆燃油使用过半应向党政办公室申请加油后出行。
第十四条 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遇坑洼、崎岖、难以行驶的路面路况时应当停车进行研判,不强行行驶。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三)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维护乡政府形象和利益。
(四)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五)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
(六)因驾驶员饮酒、超速等违规驾驶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处罚,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对保留公务用车运行监督管理,严肃保留公务用车纪律。
(一)管理人员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经过审批私自派车的。
2.超出规定范围派车的。
3.未按规定向汽车修理厂家提出超范围超标准修理的。
4.未严格执行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的。
(二)驾驶员有违反下列行为规定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解除聘用合同:
1.未经审批擅自出去维修车辆的。
2.值班期间不在岗的。
3.驾驶人员出车所产生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4.在执行突发事件任务无故不出车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汽车修理厂有违反下列行为规定之一的,将解除定点维修合同:
1.修理厂为管理员虚开发票的。
2.修理厂随意增加修理项目的。
3.修理厂未保质、保量完成修理任务的。
(四)保险公司有违反下列行为规定之一的,将解除定点保险合同:
1.公务车辆在出车时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在赔偿处理上出现故意拖延、理赔不及时的。
2.公务车辆在出车时发生车辆故障申报保险公司出现的服务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及保留车辆部门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信息台账,定期公布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本单位干部职工监督,做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和费用等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统一喷涂标识,实行标识化管理,所有公务用车全部采用卫星北斗系统定位等有效管理手段,对公务用车的使用进行全程实时监督。
驾驶员不得私自破坏、拆卸车辆标识及车载定位设备,如有损坏由驾驶员自行恢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保留必要的应急车辆,其他保留车辆一律在机关车库封存停驶。
第十九条 原乡生态环境保护中心车辆日常管理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乡党政办公室定期对车辆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该办法的解释、完善由瑶区瑶族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