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相关信息

来源 :勐腊县象明彝族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6

1.投诉举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二)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三)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云南省12365质量热线统一受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州(市)局分中心或局属执法单位处理。

州(市)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局属执法单位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12365质量热线、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12365质量热线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见附件4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处理。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部门负责处理下列举报事宜:重大、复杂、涉外及上级部门指定的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省质监局计量处,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见附件49);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6.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7.处理跟踪程序

省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局属相关单位12365岗位做好投诉、咨询受理工作;负责对分送的投诉、咨询业务进行跟踪和督办;负责对分送举报案件的办结情况进行统计。

各州(市)12365投诉举报中心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用户和消费者以来访、信函、传真、邮件等形式提出的投诉、举报和咨询;负责处理省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分送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和咨询业务并作反馈;定期向省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上报投诉、举报和咨询工作信息和分析报告,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