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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制度(试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27
西双版纳州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三条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做了原则性规定。为了促进各行政机关准确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按照《条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已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内容描述、免予公开理由、产生时间、产生机构,填入备案表(一)。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已梳理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类目、基本内容和免予公开理由,填入备案表(二)。
第四条 备案表在报备前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保密组织、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期限。
第五条 州级行政机关将报备表直接向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信息办)报备。
第六条 县、市、区行政机关报备的内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区管委会办公室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填写备案表,向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信息产业办)报备。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州级各部门在
第八条 本制度由西双版纳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信息产业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