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明彝族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来源 :勐腊县象明彝族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2-10

象明彝族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 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会〔200932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行全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西政办发〔200986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西发〔201820号)、《西双版纳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西农发〔202338号)、《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农办通〔202418 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西农领办发〔20249 号)《勐腊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腊202413号)等要求,结合象明彝族乡实际,对《象明彝族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象政发202422号)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改 居)、村民小组以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立的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是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其他货币资金。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其他自然资源。

第四条 村集体财务和资金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 度。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办公室),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独立核算的前提下开展代理服务工作,切实为村集体做好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收支、会计档案和提供会计信息等工作。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五条 乡应安排专门的委托代理办公室的办公场地,配备专门的办公设备。委托代理办公室应当设置代理会计、代理出纳、审核三个岗位。村组较多、资金量大、经济往来业务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代理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代理出纳、审核主管之间不得互相兼职,实行账款分管。

第六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不得透支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拆借、侵占集体资金,不得用集体资金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损害村集体利益。若出现上述情况,财务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人员、村集体报账员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廉洁奉公;严格坚持原则,严禁侵犯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查阅账面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财务情况。

第八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的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在乡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办理交接工作,梳理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交接工作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代理会计、出纳工作(含三资系统管理操作方法)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 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 

九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财务人员有权参与农村集体各项财务计划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农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要求立即停止和纠正,若制止和纠正无效,应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的财务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培训。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的财务人员和村集体报账员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做好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程序,接受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询,并答惑释疑,对村集体三资状况按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代理会计岗位职责 

(一)分村组设立总账、明细账、资产台账、资源台账、债 权债务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承包合同管理登记簿等。

(二)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账务处理及 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核算规范,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

(四)负责装订会计凭证,报送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

(五)负责与出纳人员进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 核对工作,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六)负责监督指导出纳人员的日常业务工作。

(七)参与村集体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

(八)其他应由会计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代理出纳岗位职责 

(一)负责分村组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核算 村集体代管资金。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 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二)每月定期与代理会计、村集体报账员及开户银行核对 账目,保证账账、账款、账实、账表相符;年末将村组本年度银 行存款利息分别核算计入各村组明细账。

(三)负责保管好有价证券及银行各类票据。

(四)指导村集体报账员做好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目

(五)协助做好其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审核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村集体财务活动,审查核对报账员与代理办 公室、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审核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稽核 会计凭证。

(二)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岗位职责,核 查村集体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

(三)其他应由审核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村集体报账员职责

(一)报账员负责村集体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 以及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支付。

(二)按月向委托代理办公室报账结算、核对结存余额,保 证账账、账款相符。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序时记 录日常收支业务。对委托代理办公室退回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 正、补充。

(三)设置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有价证券、承包合同 等登记簿。

(四)参与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增减变动登记和保管工作,年终向乡委托代理办公室代理会计报送资产资源清册。

(五)配合财务档案、经济合同档案(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 承包、出租、出售、转让合同)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负责财务收支公开和意见反馈收集工作。

(七)配合上级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反映农村集体财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十七条 规范村集体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统一凭证账簿,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当月审核、当月入账,进一步规范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福利费、报刊费、误工补助等非生产性支出。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重点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有牌子、有场所、有人员、有微机、有台账、有制度、有业务操作流程图、有经费保障等八有标准,确保管理规范、监管有力,同时,要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好 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切实做好村集体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支出、会计档案和提供会计信息等工作。规范村集体财务收支管理,村集体资金实行钱账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各 项财务活动和资金收支必须合法合规,把好凭证审核关和资金使 用关,严禁白条入账、无票据入账、抵顶发票入账;严禁坐 收坐支、公款私存、虚假列支、多报少支、私设小金库、搞 账外账;严禁违规发放各类补贴。

村集体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一)库存现金管理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于村集体由报账员保管的库存现金。 

1.库存现金支出使用范围。村集体各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鉴于农村条件受限,结算起点在 1000 元(含)以下的零星支出可适当使用现金支付,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向个人购买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2.村集体应按规定办理现金收取业务。村集体收取各项收入原则上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下收取现金的,应 于当日送开户银行存储并报委托代理办公室登记入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3-5 个工作日内送开户银行存储并报委托代理办公 室登记入账,未存入银行且未在委托代理办公室登记入账的现金, 不得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收坐支。

(二)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是指村集体存放于银行的货币资金。

 1.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统一由委托代理办公室在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专用于村集体资金存储,村集体不得再单独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或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开立账户储存村集体资金。

2.账户的管理。委托代理办公室代村集体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储存村集体以外的资金。

3.委托代理办公室每月定期与开户银行、村集体报账员核对账目。

4.为确保代理村集体资金安全,办理支取银行存款须委托代理办公室公章、办公室负责人私章和办公室出纳员私章,双印鉴(印章)齐全,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十八条 完善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一)完善村集体资产管理。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账内集体资产,要进行实地盘点,确保账实、账款相符;对有账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对有物无账的资产,要按照评估价或市场价及时入账。对村集体资产进行分类登记,明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属关系,确保资产权属清晰。对国家补助、扶贫项目资产、一事一议、捐赠、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形成的集体资产,要明确权属和利益分配关系,防止资产流失。

(二)完善村集体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村集体资源登记制度,对农村集体资源进行分类登记,明确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关系。对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林、四 荒等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登记。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费,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严禁违法违规占地用地、未批先建、超越审批权限、私挖乱开等行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要明确使用范围,分村建账立册,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不得用于发放村组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资源的开发利用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 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

(一)村集体资产资源以承包、租赁、入股、转让、投资、出售、报废等进行处置时,须依法通过竞价、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村民(成 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

(二)村集体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可以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入股、联合投资等方式经营。经营收入归集体所有,及时报委托代理办公室登记入账核算,不准设账外账。

(三)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健全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对村集体公益性资产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有效运行。

(四)以发包、出租方式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资源名称、地理位置、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价格、期限、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向村民(成员)公示。

(五)以资产资源或资金入股方式经营的,村集体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清晰明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

(六)以公开竞价方式承包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费由竞价确定,出价最高者为最终承租人;以招投标方式承包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费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乡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的公开竞价、公开招投标工作。

(七)公开竞价公告、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签订的经济合同等相关资料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签订的经济合同等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乡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审核、备案的具体细则。

(八)村集体和承包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等生产资料,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九)委托代理办公室、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等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十)承包、租赁、出让纠纷案件,应逐级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规范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一)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弄虚作假。凡是涉及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转让、转租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一事一议等民主决策程序,以村集体的名义对外签订书面合同,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和履约能力等情况,并由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对拟签订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前置审核,确保合同条款保障农村集体利益。杜绝在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拍卖等合同中出现垄断包” “人情包”“权力包现象。对于群众反映强烈、侵害集体利益、有违公序良俗的超长期、超低价合同,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经济 补偿、司法诉讼等形式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合同要素。推行规范合同样本,完善合同要素,合同条款要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应按程序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三)依法确定合同期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合同期限,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耕地承包期不超过三十年,流转合同不得超过本轮承包地合同剩余期限;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村集体依法预留、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机动地发包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经济合同约定价款应当符合市场行情,原则上至少一年一收;承包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价款动态调整条款,每年的承包费(租金)应避免一次性定价,原则上以 1  5 年为周期,根据当地市场价格进行协商调整;相关内容须在合同内明确约定。

(五)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及时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合同资料,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村集体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六)乡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村集体的经济合同签订工作进行前置审核、指导、监督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资源清查

(一)村集体每年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开展资产资源清查,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审核、公示、建档程序建好资产资源台账,规范集体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并落实管护责任。清查结果向全体村民(成员)张榜公布。

(二)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关当事人赔偿责任。

(三)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或盘亏,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四)村集体资产清查移交。由财政资金投入到村集体形成的资产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资产清查中发现尚未移交到村集体的资产应当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资源处置、借入资金、利息、其他收入和各种代收款项、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村办企业上缴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各部门扶持村集体资金、物资,资金须通过开户银行转入委托代理办公室村账专户;接受有发票的物资时,按发票金额入账,接受无发票的物资时,按评估价或参照同类物资的市场价入账。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收取各项收入时按照货币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缴存各项收入时,村集体报账员应向代理会计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会议记录、承包或租赁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应定期核查村集体经济往来账目,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财务支出与开支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助困助学奖学、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的各项支出应做到民主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象明彝族乡村、组所有支出报账,严格执行限额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支出实行报账制。每月由村集体报账员根据实际发生额到委托代理办公室按制度进行报账。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业务原则上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转账方式结算。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特殊情况下需用现金支付的按照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报销时须提供相关支付依据(如支付截图)、支出清单、相关票据。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金开支实行限额审批制度,先审批后开支。村集体资金开支限额审批的范围和标准:村集体一次性使用集体资金5000以下不含)在原始凭证(发票)上由村小组组长、监督、报账员分别签字、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还需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附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会议照片等,除以上手续外,还需提交村委会审核由村委会总支书记、监督、报账员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需要过乡政府议;一次性使用集体资金5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除上述规定外,需村“两委”会议审批后报乡分管领导审核提交乡政府政务会讨论审批通过方可支付;一次性使用集体资金30000元及以上,除上述规定外,需村“两委”会议审批后报乡分管领导审核后上乡党委会审批通过方可支付。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一事一议程序,报乡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支付各类资金时经手人(报账员)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抵库,特殊情况时,可使用代开发票,并附上相关支付凭据或清单。支出应实报实销,不允许挂账。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五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有审批人等签章。手续不齐全、不合理的开支,报账员应坚 持原则拒绝付款,代理会计与代理出纳严格审核把关,拒绝支付及入账。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审批人必须认真审核单据,符合开支的写明审批意见和审批日期并签名盖章。重大项目支出,应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实施。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应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资金,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请客、送礼;严禁逢会必吃、逢事必吃、逢节必吃等违规吃喝;严禁在饭店、超市等场所长期挂账消费;严禁乱发放干部绩效,发放村组干部绩效应在上级相关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并提交村民(成员)代表 会议或村民(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执行。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村集体要建立债权债务管理专项台账,及时反映核算村集体债权债务变动情况。依法清收债权,逐步化解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村集体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要实行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先收后支的原则,不得举债搞建设,确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举债的,要根据自身偿还能力和实际需要确定举债规模。举债事项必须按民主决策程序议事决策,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村集体无经费接待或长期挂账接待产生债务。乡要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及时提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按月对债权债务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强化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清收债权,逐步化解债务,村集体要制定具体的清收办法和措施,加大化解村组债务的力度。

第三十五条 防范农村集体资金出借风险。农村集体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出借集体资金必须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按照先担保后出借的原则办理出借手续,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凡是出借村集体资金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担保及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到期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借款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申请展期的,要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展期,不得以展期的名义,变相拖延还款。严禁基层政府以各种名义、形式违规借用村集体资金。

第七章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环保、绿化、美化、亮化及水利工程等。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推行项目前置评估、审核制度,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按规定权限村集体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性使用金额达到10万(含)以上的需要审批立项;审批流程:1.提交立项申请,须涵盖项目背景、目标及预算等核心信息;2.部门初审,首先报村委会“两委”会议审批同意并签章,再提交至乡政府分管领导评估项目可行性;3.实施管理层终审,由乡政府领导在党委会议上作出审批决定;4.立项通过后正式下发批复文件或党委会会议纪要同意方可实施;须“三家报价比选”和公共资源交易等程序办理,规范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组织实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严禁不履行“三家比选”或公共资源交易程序、暗箱操作、虚假比选、拆分项目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工程预算。项目建设计划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投资概算、建设方式、资金来源和工程效益等。拟定的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工程预算应当履行民主公开程序。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必须与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同时将工程项目建设及决算等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项目款项要按合同约定,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程验收情况拨付工程款。发票及会议记录、会议图片、工程合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三家比选材料、预算、决算、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图片等相关材料齐全委托代理办公室方可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条 支付工程款时由委托代理办公室通过对公账户转账,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八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集体要推进民主理财制度,建立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须经村集体民主选举产生。要求成员具备以下条件:在群众中有威信、坚持原则、文化素质较高、工作认真负责、熟 悉财务管理知识。

第四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职能:参与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定不合理开支,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其他较大的财务事项的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其他群众关心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村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等应公开公示。

第四十五条 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代理会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委会主任(小组长)签字后公开,并报委托代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财务状况要定期公开,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开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成员)意见。村民(成员)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委会主任(小组长)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解答,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以财务公开栏、微信群、村民会议等形式公示公开。

第四十九条 年终,村集体报账员应将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村集体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登记制度,建立票据登记簿,登记票据领购、使用、核销情况。票据填写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能涂改、撕 毁等。

第五十一条 委托代理办公室、村集体使用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的《云南省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严格按收据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乡、村、组三级档案室,乡做到一村一柜,村(组)级做到一村(组)一室,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代理办公室代管的村集体财务会计档案,达 3 年后,可移交村集体自行保管。

第五十三条 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票据及其它账务资料,根据村集体业务量大小按月(或按季度或按半年或按年度)整理装订归档。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各种合同、台账、资源登记簿、集体成员各种名册、会议记录、影像等各项工作过程中的资料,按照各类档案管理办法分类整理立卷,造册归档。

第五十五条 档案要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工作, 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十六条 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需要查阅时,需经村集体和委托代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五十七条 档案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执一份,由村集体存档一份。

第十一章 账务预决算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实行收支预算管理。村集体年初应当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按照预算方案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村集体提出调整方案并附详细说明。预算方案和调整方案都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提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通过后的预算 方案或调整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委托代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九条 村集体要根据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 衡的原则,做出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财务预算。村集体的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六十条 年终,由委托代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收支情况,会 同村集体编制详细收支综合决算,并将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十一条 政府职责

(一)政府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负主要责任。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研究起草制定本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指导村集体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对三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三)指导村集体编制集体财务预算方案,及时掌握代理村集体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终财务决算。

(四)统计、汇总、分析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报表及有关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组织开展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业务培训,提高 三资工作人员、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财会人员等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

(六)建立村集体三资及合同管理台账,并输入村集体 三资管理平台,加强村集体三资和财务档案管理。

(七)准确、及时、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编制村集体财务 会计报表,提供真实、规范的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公开资料,及时反馈三资和财务管理情况,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

八)参与村集体重大三资管理事项,协助做好村集体 三资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和结算兑现等 工作。

(九)加强对村集体票据管理,建立严格的票据领用、保管 和核销制度,做好村集体票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   

(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清查和内部审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纪委、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

第六十二条 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乡委托代理办公室负责对村、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村、组级会计(报账员)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村集体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赋码登记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每年对全乡三资管理至少开展一次指导、监督工作。

(二)乡党政办党建办、民政经济发展办综治办、乡妇联、自然资源等部门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配合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职责

(一)村集体是三资管理的主体,负责对本集体三资进行管理,确保三资的保值增值,提高三资的利用效率, 增加村集体收入,为村集体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制定本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负责做好财务预决算方案编制,加强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集体研究制度。对涉及村集体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一事一议和制定的计划方案组织实施。   

(五)加强与乡(镇)三资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严格 执行本乡三资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建立村集体三资及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向本乡(镇) 三资管理机构报送集体三资变动的各类原始凭证和相关资 料。

(七)定期向党群议事会汇报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情况。

(八)及时处理上级部门及本乡三资管理机构发现的问题。

第六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一)列席村集体涉及集体三资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参与并监督集体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二)检查、审核村集体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监督检查财务公开情况,对每笔收支账目在入账前进行审核、监督,对承包、资产租赁等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有效监督。

(三)接受本村村民合理要求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听取和收集村民反映的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重要情况,向群众做好解释或答复工作。   

(四)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经营和管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党群议事会报告对本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监督工作。

(五)协助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十三章 审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村集体应接受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集体三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接受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和村民(成员)的民主监督。乡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村集体开展专项 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六十六条 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意见。审计结果要向村民(成员)公示。审计完成后形成审计档案。

第六十七条 被审计的村集体干部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阻挠、抗拒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转移、隐匿集体资产和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向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罢免的处理建议。

(二)属于党员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隐匿集体经济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公款、非出纳人员经管现金的。

(二)违反现金支出审批权限以及财务支出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招投标或大额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及大额举债的。

(四)擅自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的(包括擅自借贷集体资金、资产;擅自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擅自减免各项收入、应收款项以及擅自处置各类物资、固定资产等)。

(五)未经评估,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资源或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

(六)集体资产、资源参股、合作经营、发包、出租、出让未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签订不规范的。

(七)违反土地补偿和拆迁补偿款管理使用规定的。

(八)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九)任期内,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三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导致群众 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对同一和同类项目分解开支,以扩大审批权限的。

(十二)报账不及时,不提供完整的收支明细或档案管理不善,造成资料不全、丢失、毁损的。

(十三)委托代理办公室透支村组代管资金的。

(十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级相关部门在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村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制度等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制度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象明彝族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乡委托代理办公室及村集体负责组织实施,未尽事宜,由乡政府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实际在本乡制定的三资管理制度中补充完善。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象明彝族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象政发202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