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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明彝族乡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方案
来源 :勐腊县象明彝族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6-12
为规范和加强各村集体土地保护、经营和管理,合理利用村集体资源,根据《中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勐腊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腊党办〔2024〕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的
林地或者农地使用费也称土地租金或山本费,是指村集体组织出租林地、农地使用权,由使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租金。林地、农地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是由村级集体组织自收自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资金。目前我乡存在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较低,有些甚至不收土地使用费等问题,既不符合村集体林地管理规范,村级集体也未发挥支撑壮大村集体经济作用,影响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兴办。本方案旨在规范集体土地租金的收取流程,提高收缴效率,保障各方利益。
二、实施步骤
(一)面积核实阶段(2025年4月-7月)
由各村干部组织人员通过手机亩积测量软件或聘请第三方公司等有效方式对农户所要承包的土地面积逐户开展测量,同时确定起始种植时间,以便后期计算补缴租金,测量完成后形成承包清单,在村内进行张榜公布,测量费用由承包户支付;为达到最终目标,5个村委会各推选确定1个村小组作为试点村,试点村30天内完成测量任务,各村委会同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做好监督指导。
(二)租金商议阶段(2025年8月-9月)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使用资金标准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商议决定,要充分依据各村土地地势、种植种类及经济价值做为参考,确保基本符合市场实际。土地使用租金标准确定后报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备案。二是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使用费严格按市场价格定价,禁止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已承包的集体土地,如发现此类情况应当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三)租金补缴阶段(2025年9月-10月)
按照前期确定的土地面积和定价,承包户应积极缴纳租金,同时补缴往年租金,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种植后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可减免往年租金,从2025年开始缴纳租金;外来人员承包种植的按照流转价进行补缴。由村干部代收后开具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当天将收到的租金通过手机银行或现金进账方式汇入象明彝族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账户;村干部和党员要充分发挥带头模范作用,主动缴交土地使用费,并做好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一个月内未缴纳使用费的应将土地收回集体所有;发现违规情况,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同签订阶段(2025年11月-12月)
承包费缴清后,村干部应与承包户签订协议或合同,分清权责和约束条件,并规范土地使用费收取形式和标准,签订后将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职责;合同范本统一使用(勐腊县农业农村局下发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期限应按照规定3年一签,不得超过2028年国家土地二次轮包期限。
三、重要说明
禁止在公益林下种植中型或大型苗株,公益林不纳入本次测量范围;承包农户要本着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禁止超越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好森林资源,一切砍伐、围剥、投毒等损害林木行为。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五是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六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涉及一般耕地的:一是严禁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二是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三是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四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五是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六是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此次承包面积核实完成后,原则上将不再新增集体林承包(上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将另行通知),如有开展种植中型或大型苗株的侵占集体林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林业及执法部门进行严格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乡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村委会、村小组和各中心办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组,全面统筹推进工作。各村委会、有关(村组)、各中心(队)要提高对收取林地使用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决克服畏难情绪,正确引导、组织协调和发挥技术服务作用,使土地使用费收取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动员。各村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并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使用费收取的意义作用和原则标准,村干部和党员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切实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
(三)强化依法执行。加强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增强法治意识,确保土地使用费的依规收取。对未按时间节点上缴土地使用费的,村民委员会可按《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以保证土地使用费按时足额收取,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工作纪律。各村(组)要落实主体责任,严禁虚报、瞒报、漏报,按时保质完成集体土地使用费收取任务,确保清缴工作质量,坚决防止虚假填报、走过场、敷衍处理、徇私舞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