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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禁止使用禁用农兽药、规范使用限用农兽药的公告
作者 :高杰松 来源 :勐腊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5-08
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广大村(居)民朋友:
为保障农业生产、农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兽药相关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农药、兽药经营、使用有关事项及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公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违法经营农药、兽药
农药、兽药经营者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兽药的,必须依法取得限制使用农药、兽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登记。所有农药、兽药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得向未取得农药、兽药使用资质或未按规定实名登记的单位及个人销售限用农药、兽药。
二、严格禁止违法使用农药、兽药
农药、兽药使用者应依法选用农药、兽药,确保不购买、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依规使用限用农药、兽药。按照农药、兽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规范用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兽药,必须严格按照安全间隔期要求,在农畜产品收获前停止使用。
同时,使用单位(个人)应建立健全农药、兽药采购和使用记录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兽药名称、批号、生产厂家、采购时间、使用时间、用药作物、用药面积、施药人员等信息,相关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严禁使用禁用农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禁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严禁在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中使用该类农药。严禁使用人用药品、原料药及违禁添加物饲喂畜禽和水产动物。
三、违法违规经营与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使用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罚款。若在农产品中检出禁用农药,或因违法使用限用农药造成农药残留超标,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经营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经营禁用农药,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加强社会监督与举报
各农兽药经营者、使用者要自觉遵守本公告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经营禁用农兽药、超范围使用限用农兽药、不执行安全间隔期等行为进行举报。乡人民政府将联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五、举报电话
勐腊县农业农村局:0691-8129289
勐腊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691-8123522
勐腊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