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民政局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四项管理制度
来源 :勐腊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1-09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
1.车辆管理由办公室负责,领导或干部职工公务用车均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安排。
2.实行专车专人驾驶制度,非经批准不得转借他人驾驶、使用。
3.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要明确反映用车人、出车事由、时间、地点等事项。动用公务车必须经公务用车平台派遣,严禁无任务出行。党政办公室作出派车决定后,应确定出派车辆,按规定签发派车单,由指定驾驶员驾驶公车,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公车。公车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车辆,严禁私自保留车辆钥匙、转借车辆等行为,因私自保留车钥匙、转借车辆造成贻误公务或车辆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集中管理,杜绝公车私用。公务用车集中停放到机关车库,非经批准不得在外停放过夜。违反公车私用相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对当事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驾驶员管理
1.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做好车辆保养、维护、检查等工作,确保车况良好;
3.服从调度安排,随叫随到,提前等候用车;
4.提高职业技能,确保车辆节燃油、节耗材、节费用;
5.自觉维护领导形象,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保密工作各项规定;
6.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带情绪开车,凡因违反交通规则或单位制度发生事故、造成损坏的,由驾驶员自负其责。
7.驾驶员不出车时一律到办公室坐班。
三、维修管理
1.车辆维修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要求,未经采购的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2.车辆维修,应先报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应随时进厂督修。
3.维修完毕的车辆,驾驶员要试驾合格后方可在维修项目单上签字认可。
4.严禁利用维修车辆谋取个人利益,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辞退。
四、油料管理
1.公务用车燃油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要求,采购后办理加油卡,使用指定加油站加油卡加油,不使用加油卡结账,一律不予报销。
2.驾驶员应按规定做好公务车辆加油台账管理。
3.驾驶员要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节约用油。
五、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管理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和定期公示制度。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保险、加油等费用纳入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计划。
公务接待管理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办公室主任落实,实行“对口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要求对口办公室做好公函接收。如未经办公室安排的就餐,就餐费用由订餐人员自行解决,一律不予报销。
(一)报销程序
接待费用报销实行“八单合一”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刷卡结算制度,餐费实行当日接待、当日结清。所有公务接待用餐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开具“派餐单”。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八单”,即:特需费用准报单、公务接待审批表、派餐单、公务接待清单、接待公函、税务发票、消费菜单(加盖商家公章)、公务卡刷卡小票或电子支付截图,“八单”不全,不予报销。就餐后由接待经办人刷公务卡结账,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交财务室报销。
(二)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用餐按以下标准严格执行:用餐一律上本地家常菜肴,不得上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酒水。人均标准不超过《勐腊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餐饮服务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
公务接待情况由财务室定期在财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三)其他事项
(一)本制度如与县委、县政府印发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县委县政府印发的规定为准。
(二)各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勐腊县民政局资源节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省、州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绿色办公、节水节电、节材节支、制度约束、全员参与”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控制相结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含窗口服务单位)的资源节约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制定年度计划与措施、统计能耗数据、组织宣传培训、开展巡查整改、落实奖惩等。
第六条 各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资源节约第一责任人,明确岗位责任人和节能管理员,落实具体措施。
第三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 常态化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政策法规和本局制度,强化“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意识。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节点,开展主题活动,普及节水节电、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知识。定期组织岗位节能培训,提升干部职工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形成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八条 用电管理 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原则上不开。充分利用自然光,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随手关灯,杜绝“长明灯”“白昼灯”。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投影仪等设备随用随开,长时间不用设置休眠或关机,减少待机能耗。公共区域(走廊、楼梯、卫生间)照明实行定时或感应控制,做到人走灯灭。严禁使用电热器等大功率耗电设备,规范插座与接线,确保用电安全。
第九条 用水管理 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巡检,及时修复跑冒滴漏;养成随手关水龙头习惯,避免“长流水”。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拖地、清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花等。绿化灌溉采用滴灌、喷灌等节水方式,合理安排时段,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 办公耗材管理 推行“按需申领、节约优先、谁使用谁负责”,建立办公用品申领审批和库存动态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无纸化办公,优先在电子媒介处理文稿;必须用纸时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印发份数,规范传真使用频率;充分利用网络资讯,减少报刊书籍订阅量。提倡修旧利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一次性签字笔实行换芯不换壳;摄影摄像耗材、网络配件等能复用的充分复用。
第十条 公务经费与采购管理 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审批,从严控制办公经费支出,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降低办公通讯费用,优先使用内网通话,严禁公话私用、闲聊娱乐等。政府采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具有节能认证标志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加强合同履约与验收管理,确保采购产品设备符合节能标准和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与出行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审批制度,优先合并用车、拼车出行,减少空驶。加强车辆保养维护,保持良好车况,降低油耗和排放;合理规划路线,提高出行效率。鼓励绿色出行,倡导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减少不必要用车。
第十二条 垃圾分类与绿色办公 规范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与清运,做到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处理。推广绿色办公:使用环保袋、双面复印纸、可降解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加强对纸张、塑料、金属等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整改
十二条 实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并跟踪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浪费行为,责令立即纠正;对屡教不改的,依规严肃处理并通报。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清单,明确责任人和时限,实行闭环管理;整改情况纳入考核评价。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三条 对在资源节约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股室(单位)和个人,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中优先考虑。对落实不力、能耗超标或存在浪费问题的股室(单位),视情节扣减绩效分值、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造成较大损失的,依规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由勐腊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制度与上级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勐腊县民政局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合理配置与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勐腊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勐腊县机构改革涉改单位办公用房调整方案》及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本办法所称办公者由财政资金形成和其他出资形成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和相应土地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组成。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二章 权属与台账管理
第四条 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历史遗留或涉密等特殊情形,经核准可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建立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建立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变更及时更新;局办公室建立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从严核定面积,优先通过调剂方式整合现有资源解决需求。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采取置换的,须严格审批、组织资产评估,超出标准面积统一调剂;置换收益按非税收入规定管理。租用办公用房须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变相补偿租用企业等提供的办公用房。确需建设的,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所需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严禁接受赞助、集资、摊派、借款或施工单位垫资。新配置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在搬入后1个月内腾退移交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局办公室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核发分配使用凭证。凭证仅限办理相关手续使用,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使用单位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功能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按年度内部公示,领导干部配备情况按年度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原则上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可在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在办理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办公室采用大开间形式;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采取可拆卸式隔断,提高空间利用率。机构、编制调整的,重新核定面积,超出部分6个月内腾退;撤销或转企的,6个月内腾退原有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经批准可有偿使用。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七条 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使用单位负责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因设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需大中修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统筹评估并报财务室审核申请预算。
第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由勐腊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制度与上级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