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捧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火源管理的通知

来源 :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9-01

勐捧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火源管理的通知

 

各办中心(队)、各村(社区)、各管护站:

为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方针,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加强全镇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凡一切野外用火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准烧证后在监管下才可以用火,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农用地生产用火和林区(林缘)生产用火至少7天前向勐捧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组领取申请表填报,办理《准烧证》后报勐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准烧期内实施用火行为。

3月1日进入高火险期后,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准烧证》停办期:2026年2月20日

《准烧证》复办期:待定

二、认真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十不准”、“五不烧”。

(一)“十不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4.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8.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二)“五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

2.未开好防火线不烧;

3.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

4.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

5.无人看守不烧;

勐捧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组对全镇的野外用火进行监督、指导,认真开展野外用火宣传、相关责任的落实和火灾隐患排查,并落实野外火源管理的相关规定,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

勐捧镇应急值班室电话:0691-8832588。

 

 

勐捧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