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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捧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火源管理的通知
来源 :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9-01
勐捧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火源管理的通知
各办中心(队)、各村(社区)、各管护站:
为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方针,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加强全镇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凡一切野外用火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准烧证后在监管下才可以用火,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农用地生产用火和林区(林缘)生产用火至少7天前向勐捧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组领取申请表填报,办理《准烧证》后报勐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准烧期内实施用火行为。
3月1日进入高火险期后,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准烧证》停办期:2026年2月20日
《准烧证》复办期:待定
二、认真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十不准”、“五不烧”。
(一)“十不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4.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8.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二)“五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
2.未开好防火线不烧;
3.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
4.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
5.无人看守不烧;
勐捧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组对全镇的野外用火进行监督、指导,认真开展野外用火宣传、相关责任的落实和火灾隐患排查,并落实野外火源管理的相关规定,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
勐捧镇应急值班室电话:0691-8832588。
勐捧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