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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仑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流浪犬、散养家禽加强管理的通告
来源 :勐腊县勐仑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8-23
广大村(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我镇将于2024年8月23日起,联合辖区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流浪犬、散养家禽未妥善管理(包括未按期注射疫苗、放养、未拴养等)的犬类及非法饲养的犬类开展规范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就加大流浪犬、散养家禽管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勐仑镇辖区内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所养犬类、散养家禽严格看管,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
(二)养犬、散养家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发生犬类扰民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携犬出户时, 应当为犬类拴套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遵守交通法规。
(四)对犬类、家禽类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勐仑综合执法队参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车站、市场、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宾馆、饭店,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六)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类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
二、犬类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凡是街面上散养散放或有牵引绳未牵引的犬类,勐仑镇人民政府将组织人员对街面无人监管犬类、散养家禽类进行抓捕处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对不规范养犬、散养家禽类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并予以理解。
特此通告。
勐仑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