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 :勐腊县教育体育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2-19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印发的《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教助中心﹝201660,结合勐腊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加快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维护公民教育公平,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在勐腊县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预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校名单以助学贷款系统内能查询到的为准。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贷

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年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预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勐腊县;

5. 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6.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可由借款学生所在高中、村

(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优先支持:

1. 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 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 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 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 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 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

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

5.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

6. 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