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勐腊县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6-27

各州(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宣威市、腾冲市、镇雄县财政局、教育体育局,省属幼儿园: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26年3月12日


附件

云南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向民族地区、边境地区以及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紧缺地区倾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一)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两级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测算方案建议和整体绩效目标,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指导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省财政厅按照零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年度财力可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情况合理确定省级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教育厅确定资金分配测算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学前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项目实施,提交合理的用款计划。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的统计、审核、更新,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依规开展采购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县级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到位。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足额落实本地区支出责任,及时下达拨付资金,督促加快执行进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

1.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支持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等。

2.支持健全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并动态调整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

3.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4.巩固资助制度。巩固落实云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

(二)落实免保育教育费政策

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

第七条 除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普惠性民办园奖补资金和幼儿资助资金按实际人数和标准分配外,其他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一)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补助资金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及权重:

1.基础因素(权重60%):人口基数、在园幼儿规模、学前教育毛入园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教师队伍建设状况、特殊地区发展因素等。

2.投入因素(权重20%):地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幼儿园生均投入水平等。

3.绩效因素(权重20%):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结果、学前教育扩优提质成效等。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可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对分配因素和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二)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中央核定的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云南省承担部分,以及省级核定的各州(市)生均财政补助标准高出中央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各州(市)按比例分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要求,省级财政与14个州(市)财政分三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昆明市,省级分担20%;第二档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昭通、保山、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省级分担85%。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专项资金时,结合年度学前教育重点工作和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教育部门遴选项目进行备案时,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交叉重复或缺位。

第九条 收到中央资金预算后,省教育厅应当在20日内提供分配方案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分解下达至县级及项目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各州(市)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各地要保障专项资金拨付、清算的及时性。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和幼儿资助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其他结转结余资金按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前教育发展。

第十三条 各州(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教育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申报材料需真实、合规、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学前教育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每年度按要求对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财会监督范围。强化财审联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充分发挥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云南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