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来源 :勐腊县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7-03

为了进一步发挥金融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扩大信贷规模,增加信贷投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金融和经济的互动发展,确保顺利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县重点产业、中小微企业、重点项目、乡村振兴等各领域信贷支持力度,以及县委、县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和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的完成情况,结合我县在全州存贷款排名进行综合考核,做到激励与贡献挂钩,促进地方经济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发展。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

本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勐腊县支行、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勐腊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勐腊支行(新设金融机构开业不满一年的不参与考核)。

三、考核指标评价体系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指标(100分)

1.银行存贷款指标考核(64分)

(1)存款增量(10分):存款余额比年初增长1亿元,得2分,最高分值10分。

(2)贷款增量及市场占比(20分):当年每新增投放1亿元,得2分,最高分值10分,当年贷款新增额为0或负数的该项不得分;按照贷款存量余额排名,排名最高得10分,依次递减扣1分。

(3)重大项目贷款、涉农贷款及绿色贷款(20分):按照支持勐腊县内重大项目贷款余额比年初增量进行排名,排名最高得8分,依次递减扣1分;按照涉农贷款余额比年初增量进行排名,排名最高得6分,依次递减扣1分;按照绿色信贷比年初增量进行排名,排名最高得6分,依次递减扣1分。

(4)致力优化营商环境(14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户数比年初增量第1名得4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0.4分,增量为0或负数的不得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按照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年初增量进行排名,排名最高得4分,依次递减扣0.4分,余额为0或负数的不得分;金融产品创新,按照勐腊县内“8+2”产业、三大经济创新金融产品,每出一款特色金融产品得2分,最高得6分。

2.存贷比(10分)

按照存款和贷款实际投放在勐腊县的,存贷比40%以下不得分;40%至49%得2分;50%至59%得4分;60%至69%得6分;70%至79%得8分;80以上得10分。

3.税收贡献指标(10分)

当年度缴入勐腊县本级税收以贡献度最高的银行为测算基数,排名最高得10分,依次测算各银行得分,如:第二名得分测算为:上税金额/第一名上税金额*10),依次类推测算各银行的得分。

4.政银合作(16分)

(1)日常工作落实(2分):年内能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报送各类材料、报表的得2分。

(2)协助包装专项债券或基金项目(10分):每协助项目单位成功包装发行1个专项债券或基金项目得4分;每协助项目单位包装发行专项债券项目但未成功,1个项目得2分。最高得10分。

(3)银担、银税合作贷款(4分):当年与担保公司或税务部门合作的新增贷款金额合计第1名得4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0.6分,增量为0或负数的不得分。

(二)加分指标

1.战略支持地方经济(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战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投入资金,当年每投入10万元加1分,最高得5分。

2.有效减少不良贷款(5分):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低于上年末0.1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于0.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得5分。

(三)扣分指标(不设下限)

1.日常工作被县委、县政府、县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涉及财政补贴的各项业务,如存在银行漏报、不及时上报每次扣1分。

2.专项债券资金专户开设银行,若出现因监管不到位而导致资金未按程序违规支出的,每次扣5分;不配合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每次扣5分;资金存放银行当期支付结算不及时每次扣1分、对账和分账核算不准确,每次扣0.5分。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任何理由阻碍资金调度的每次扣10分。

4.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当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考核实施

(一)成立勐腊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勐腊营业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勐腊监管支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并根据职能职责提供相关考核数据。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金融股,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提供相关考核数据,经审核后报送勐腊县财政局。

(二)以12月31日为基点,被考核单位须填报《勐腊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勐腊县经济发展考核评分表》及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勐腊营业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勐腊监管支局,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查数据后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汇总后并将初步考核结果提交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勐腊县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15个工作日内下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存款定存余额和银行账户开户调整通知,各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社会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存款定存余额和银行账户开户的调整工作,并将书面调整情况报考核领导小组。任何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以上相关事宜的调整工作,日常工作中也不得阻碍正常的资金调度,否则每次扣减总评分,情节严重的可提交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处理。账户调整工作不得影响正常的资金支付业务和资金的安全。

(四)其他情况。考核对象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考核资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金融风险事件的;金融惠企政策落实不力被举报,给营商环境带来不良影响被查实的;其他负面影响,造成严重后果被证实的;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五、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授予荣誉称号

年度考核中,根据考核对象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综合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两名,授予“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进行通报表扬。

(二)政府资金存放倾斜

1.优先确定为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定期存款银行范围和资金存放银行

综合评出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银行,优先确定为勐腊县县本级到期和新增的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定期存款银行范围;其余银行不纳入定期存款银行范围。

年度考核一等奖的银行可获得到期和新增的存放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总额的40%资金;年度考核二等奖的银行可获得到期和新增的存放社会保险基金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30%资金;年度考核三等奖的2家银行可分别获得到期和新增的存放社会保险基金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15%资金。对考核调配的资金,要继续执行原有的优惠协议利率,确保县级可调控资金保值增值,同时存期一年及以下、二年至三年、五年及以上分别按存款金额的90%、95%、100%的比例提供国债或地方政府债质押。对不执行原有的优惠协议利率或不提供质押的,取消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资格。

2.优先开设财政性对公存款账户

可调控的财政性对公存款账户包括各预算单位工资统发账户、零余额账户等。在保证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单位自主申报,需符合审批程序,年度考核一等奖的银行最高可获批同期新增可调控的财政性对公存款账户开户总数的40%,同时可优先考虑开设住房维修基金和农民工保障基金专户;年度考核二等奖的银行最高可分别获批同期新增可调控的财政性对公存款账户开户总数的30%;年度考核三等奖的2家银行最高可分别获批同期新增可调控的财政性对公存款账户开户总数的15%。如果受到表彰的银行不具备财政部门要求的结算条件,取消其优先开设财政性对公存款账户资格;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不再审批同级预算单位在该银行开立账户的申请。

(三)战略合作优先

县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乡村振兴以及民生等领域进行战略合作上,优先选择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银行机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勐腊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勐腊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