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责任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3号
来源 :勐腊县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3-11
腊财罚字﹝2022﹞3号
勐腊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张燕芬
工作单位:勐腊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地 址: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腊镇曼纳伞大桥头旁
勐腊县财政局在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勐腊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遗失会计资料违法行为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
勐腊县财政局在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自查阶段工作中发现,勐腊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致使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三个账户的3本银行存款日记账账簿、1本现金日记账账簿等会计资料遗失。
经调查核实,勐腊粮食收储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会计资料遗失情况属实。勐腊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上述情况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违法情形。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的规定,勐腊县财政局决定对勐腊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张燕芬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现责令张燕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有关银行缴纳处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复印1份加盖公章交勐腊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评价股备案。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勐腊县财政局或勐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勐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勐腊县财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勐腊县支行
账户名称:勐腊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24099601040011378
联系单位:勐腊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691-8122496 0691-8161126
勐腊县财政局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