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无资质回收拆解废旧机动车(含摩托车)的告知书
- 来源 :勐腊县人民政府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6-05-22 05:52
致县内各废旧金属回收主体:
为规范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防范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近期核查发现的违规回收、拆解摩托车问题,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坚守合法经营底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各废旧金属回收主体必须提高法律意识,明确经营红线。废旧机动车(含摩托车)拆解属于特种经营行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拆解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严禁擅自开展任何形式的废旧机动车(含摩托车)回收、拆解行为。
二、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自律管理
各金属回收主体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规范再生资源收购、储存、处置流程,严禁收购、拆解机动车,主动建立经营台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三、主动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隐患
各金属回收主体应立即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告知书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无资质拆解、违规收购废旧机动车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须立即整改,杜绝违规经营行为发生。如存在疑问,可主动向勐腊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咨询相关政策及资质办理流程。
四、践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各金属回收主体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其他回收主体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积极参与行业规范建设,共同推动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绿色发展。
五、违法后果与法律责任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含摩托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废旧金属回收主体须充分知悉上述法律后果,切勿心存侥幸、违规经营。对违反本告知书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电话:0691-8160680
勐腊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6年5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