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勐腊县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暂行办法》
来源 :勐腊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1-07 06:13
近日,勐腊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勐腊县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县属国有企业的不断高速发展,企业规模逐步扩大,经营业绩考核体系难落实、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导向作用不明显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影响县属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列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县国资委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维护国有所有者权益,使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将县属企业的业绩考核落到实处,县国资委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1号)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规〔2021〕1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勐腊县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及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任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列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县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强做优做大县属国有企业。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根据《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西双版纳州州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完善制定,共分为七章二十七条,分别是总则、分类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经营业绩考核实施、考核结果运用、附则。
(一)总则。总则对《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文件依据进行了相关说明,对县属企业及县属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相关概念界定,并明确了考核的两个原则与基本制度方式。
(二)分类考核。按照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进一步明确对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三类县属企业的不同考核方向:对商业一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对商业二类企业,加强对所承担的特定功能性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对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核心业务发展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指标、改革发展指标和对标评价3部分组成: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改革发展指标包括产业发展、资本优化和创新突破、风险管控、公司治理等;对标评价包括行业对标绩效评价和短板指标改善评价。
(四)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指标、改革发展能力评价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3部分构成:商业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公益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选取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改革发展能力评价包括企业发展战略落实情况,对董事会任期内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以任期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基础加权计算。
(五)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对经营业绩考核的执行程序与相关制度进行说明,明确了由主管部门与县属企业按程序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实施考核,同时建立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动态跟踪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考核结果运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依次分为A、B、C、D四个级别,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测算确定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标准、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等内容。
(七)附则。对考核期内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新组建企业的考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专职党组织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的考核及县国资委委托监管部门组织考核方式等其他情况作出规定。
四、涉及范围
县属国有企业。
五、执行标准
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六、注意事项
无。
七、关键词诠释
县属企业负责人:指县属企业中由县委或县国资委党委、县直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县属企业: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县直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企业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反映企业经营者有效使用资本和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能力。
八、惠民利民举措
不具体涉及惠民利民举措。
九、政策特点
《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多角度构建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的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涵盖效益效率、行业对标、科技创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资本优化、重点工作任务、风险管控等各项指标,突出考核重点,引导助推县属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体现分层分类。在分层考核上,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主管)部门对企业董事会进行考核,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在分类考核上,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三是体现对标考核。建立与国内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对标考核体系。
四是体现正向激励。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导向,将利润、税收、就业、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国有资本收益、科技创新、完成党委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是体现结果运用。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挂钩,与对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开展综合考核挂钩,与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