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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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6-01-30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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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
/数量
检查频次
/频次上限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备注
1 大队、各股室 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许可核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被纳入双随机监管对象 一般监管对象不少于1%,重点、特殊对象不少于5% 检查频次和要求按照执法大练兵要求执行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全年
2 大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行政审批股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新建项目 25% 频次上限2 现场检查 全年
3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行政审批股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勐腊县辖区内20家核技术利用单位   全覆盖(20家) 频次上限1 现场检查 全年
4 自然生态与宣教股   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企业   全覆盖(25家) 频次上限2 网络监测、现场检查 全年 联合大气环境股、水生态环境股、监测站检查
5 自然生态与宣教股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 抽查比例不少于5% 频次上限1 网络监测、现场检查 全年 联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行政审批股、大气环境股、水生态环境股、监测站检查
6 水生态环境股   辖区内排放废水企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35 号)第二十六条。   南腊河、罗梭江以及澜沧江流域内排放废水的企业   糖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全覆盖检查;
  
其他企业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检查。
  
频次上限4 网络监测、现场检查 全年 联合大气环境股、土壤生态环境股检查
7 水生态环境股、大气环境股、土壤生态环境股   开展橡胶加工行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等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勐腊县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腊党办〔202444号)   辖区内所有橡胶加工企业 全覆盖(29家) 频次上限2 现场检查 全年
8 大气环境股   机动车安全、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情况抽查   云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及维修机构监督检查要点:严格落实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强化车辆排放监管,加强高排放车辆遥感筛查溯源;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治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联动。   对辖区涉及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及维修机构监督检查 全覆盖(6家) 频次上限3 网络监测、现场检查 全年
9 大气环境股   大气移动源环境管理重点工作调度,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排放环节VOCs治理存在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 《贯彻落实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辖区内加油站 县城区加油站全覆盖,乡镇加油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检查。 频次上限1 现场检查 全年
10 土壤生态环境股
  对辖区内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和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自行填埋处置单位及报废机动车拆解单位等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云南省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涉固体废物企业 一般监管对象5%
重点监管全覆盖
频次上限2 现场检查 全年
11 土壤生态环境股   对辖区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排查   生态环境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5-2030)》《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涉重金属企业 全覆盖(6家) 频次上限2 现场检查 全年
12 土壤生态环境股   对辖区尾矿库企业开展汛期前隐患排查  《云南省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5年汛期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函》 尾矿库企业 全覆盖(4家) 频次上限1 现场检查 全年 与水生态环境股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