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勐腊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来源 :勐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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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12-11 06:08

腊政办函〔20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省、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腊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腊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腊政办发〔2012〕80号)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腊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6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6

2.2 指挥部职责 7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7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7

3 监测预警 11

3.1 监测预报 11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11

3.1.2 信息共享 11

3.1.3 灾害普查 11

3.2 预警发布 11

3.2.1 发布规定 11

3.2.2 发布途径 12

3.3 应急准备 12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12

4 应急处置 13

4.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 13

4.2 信息报告 14

4.3 响应启动 14

4.4 现场处置 15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5

4.6 信息公布和报道 15

4.7 应急响应降低或终止 16

5 恢复与重建 17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17

5.2 调查评估 17

5.3 征用补偿 17

5.4 灾害保险 17

6 应急保障 17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18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18

6.3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18

6.4 资金保障 19

7 培训与演练 19

8 预案管理 19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19

8.2 预案修订与完善 19

8.3 预案解释部门 20

8.4 发布实施日期 20

9 附则 20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20

9.1.1 Ⅰ级应急响应 20

9.1.2 Ⅱ级应急响应 20

9.1.3 Ⅲ级应急响应 21

9.1.4 Ⅳ级应急响应 22

9.2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级统计表 22

9.3 名词术语 2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勐腊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意见》(西政办〔201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暴雨、低温、高温、干旱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担任,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气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由县气象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广播电视局、勐腊供电局、县农垦局、县政府新闻办、县人武部、武警勐腊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具体协调、处理、应对气象灾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研究会商,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并进行影响评估,为指挥部提供适时的决策依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指引;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电力、煤炭、石油等重要能源及粮油供应;负责县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承担粮油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灾区通讯畅通及灾后损坏通讯设施修复(重建)计划、实施工作,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综合管理。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校园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安排各级学校适当停课或调整上学、放学时间。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筹措,及时下达资金,抓好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做好暴雨等天气条件下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在城市危险路段、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负责向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负责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及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县水务局:负责拟定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县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内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物价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和平抑物价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卫生评估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和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灾害类突发事件综合研判并提出应对建议;配合专业部门建立监测预警、灾情报告、信息共享等制度,协助做好灾情收集汇总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气象灾害综合风险评估,配合参与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等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救灾捐赠工作,统一调度、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灾区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统筹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和救援力量,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排查林业及林业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和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有关知识的宣传;指导、推进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勐腊供电局:负责勐腊供电辖区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居民用电及工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农垦电力供电辖区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居民用电及工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把握气象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动员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调驻县军警部队参与救灾事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武警勐腊中队: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地方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投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天气雷达系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保障移动气象监测预报系统、乡(镇)及灾害易发区自动气象站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加强对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系统,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有关水情、灾情、险情等监测信息。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气象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农村、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牵头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发布

3.2.1 发布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 发布途径

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广播、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衍生、次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发布。

县人民政府要推进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农村气象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农村大喇叭广播系统等建设,畅通边远地区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应急准备

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的风险隐患,要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种类、程度及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级别,启动标准见附则。

当符合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Ι、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气象局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报请州、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职责权限启动应急响应;Ш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上报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并批准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按照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响应级别,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以下条件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符合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按照最高响应启动标准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造成的损失等灾害信息,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4.3 响应启动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达到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预案启动标准后,及时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有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滚动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依据各部门的需求,开展针对性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发改、科工、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务、商务、卫生健康、应急、林草以及通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县级新闻宣传、教育体育、广电、文化旅游等部门做好有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驻勐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县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策群防群控队伍体系;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邻近的县(市)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志愿援助服务等活动。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信息公布和报道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灾中或灾后的灾害评估,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灾害救援情况等。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报道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应急响应降低或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降低或终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Ι、Ⅱ级应急响应的降低或终止,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报请州、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降低或终止应急响应;Ш级应急响应的降低或终止,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上报州人民政府降低或终止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的降低或终止,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并批准后,报县人民政府降低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部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和粮油应急保障方案,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林草业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有关业务、科研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队伍建设,要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有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乡(镇)、农村和社区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6.4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7 培训与演练

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力度,增强灾害防御责任人和社会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8 预案管理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处理。

8.2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23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勐腊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 附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Ι级应急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暴雨:过去48小时全县辖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乡(镇)有日雨量超过1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暴雨:过去24小时全县辖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出现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乡(镇)有雨量超过1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Ш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3  Ш级应急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暴雨:过去24小时全县辖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出现雨量5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乡(镇)有5个以上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干旱:过去10天,全县范围持续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未来干旱天气维持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高温:过去72小时,县城日最高气温持续超过40℃,预计未来48小时县域内低海拔地区仍将持续出现40℃以上高温天气。

(4)低温:过去24小时县城极端最低气温降至3℃以下,且预计未来48小时低温天气持续。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4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辖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将出现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出现。

(2)干旱:过去10天,本县三分之二以上地区持续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高温:过去48小时,县城日最高气温持续超过40℃,预计未来24小时县内低海拔地区仍将持续出现40℃以上高温天气。

(4)低温:过去24小时县城极端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预计未来48小时低温天气持续。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9.2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级统计表

灾种

分级

暴雨

干旱

低温

高温

Ι级

Ⅱ级

Ш级

Ⅳ级

注:涉及有关数据应以国家气象台站提供数据为准

9.3 名词术语

暴雨:降雨强度和量均相当大的雨,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其标准为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其中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100毫米小于250毫米的为大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250毫米的为特大暴雨。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7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本条按照西双版纳实际情况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