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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勐腊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边境居民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来源 :勐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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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07-01 05:26
腊政办发〔2020〕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省、州驻县有关单位:
《勐腊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边境居民补助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腊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边境居民补助
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边境地区发展与守边固边紧密结合的决策部署,加大对边境居民特别是一线边境居民的支持力度,夯实守边固边基础,根据《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关于开展边境居民补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西民政发〔2019〕18号)、《西双版纳州关于进一步规范边境居民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意见》(西民政发〔2020〕2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8)>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边境居民补助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勐腊县与老挝、缅甸山水相连,边境线较长,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面向东南亚开放的重要通道。为切实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筑牢边境疫情防控堡垒,加大对边境居民支持力度,对守边固边的农村居民发放边境居民补助,有效改善边境居民生活,激发边境居民传承爱国守边精神,做神圣国土的守护者、幸福家园的建设者,调动起边境居民治边稳边的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加强边境建设和发展,提升维护边疆安全的能力,为祖国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统筹中央、省级补助和州级财力,进一步加大对边境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对在边境一线地区居住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边境居民予以补助,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边境居民获得补助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到2020年,全县一线边境居民(抵边行政村中实际居住地离边境线直线距离五公里范围内的村小组(分散居民点)居民)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指列为建档立卡对象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一线边境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在抵边行政村(指直接分布在国境线,村界与相邻国家接壤的行政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在抵边乡(镇)(指直接分布在国境线于相邻国家接壤的乡(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
三、补助范围和对象
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行动方案及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户籍在本州、实际居住在勐腊县边境乡(镇)农村且居住半年以上(含上年度内累计居住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居民纳入边境居民补助对象。
(一)边境乡(镇)农村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纳入边境居民补助对象
1.由勐腊县辖区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群,户籍、实际居住地仍在边境地区的居民;
2.因劳动力引进、投靠等原因将户口挂靠在边境村委会,无生产生活用地,但实际居住、生活在边境乡(镇)的农村居民;
3.由于婚嫁原因,实际居住、生活在勐腊县边境地区的本州户籍农村居民;
4.因学在外的就读学生(以户主户籍所在地标准享受补助);
5.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已经落户并实际居住在边境地区的农村居民;
6.核查时健在、补助发放前已死亡的农村居民;
7.户籍在边境乡(镇)(村)且在边境乡(镇)工作的公益岗、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等农村居民。
边境居民补助发放标准以实际居住地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的,当年不予纳入边民补助对象
1.现役义务兵和服兵役的义务兵退伍后5个月内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2.当年和边境违法犯罪有关的行为及被刑事拘留的人员;
3.正在服刑的人员、当年的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及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4.因婚姻、投靠亲戚、外出务工未实际居住在村组长达半年的户在人不在农村居民(含建档立卡贫困户);
5.户籍落在村组而未在村组居住户在人不在的农村居民(含建档立卡贫困户);
6.户籍落在村组而未履行守边固边、爱国守边、维护边境稳定及其他与守边护边政策相违背的行为的农村居民(含建档立卡贫困户);
7.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已经落户,但实际未曾居住在边境地区的农村居民;
8.本州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群。
9.户籍在抵边乡(镇)农村且居住半年以上,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纳入边民补助对象:
(1)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已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3)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次的,取消领取本年度个人边民补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2次及以上或家庭成员2人及以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取本年度整户边民补助
1.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2.偷越国(边)境;
3.走私、运输、贩卖毒品;
4.走私制毒物品;
5.破坏界碑、界桩;
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8.贩卖、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
9.不积极履行守边护边固边义务,不积极参加边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非洲猪瘟和登革热等疫情防控,不落实边境防控、段长责任制,不参加边境巡逻、边境防火等活动。
四、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边境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边境居民补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村、组做好边境补助人员信息核查认定工作。一是村小组(农村分散居民点)干部以户口本为第一手材料逐人逐户进行登记造册;二是村小组(农村分散居民点)采取召开户主大会进行讨论形成初步补助人员名单上报村委会;三是村委会对小组(农村分散居民点)上报的初步补助人员名单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审核确定;四是各村民小组(农村分散居民点)、各村委会对本辖区核定的边境居民群众户数及人员基本信息形成花名册,并在公示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五是各村委会将确认无误后的补助人员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附人员花名册),经村党总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民政办;六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再次审核村级上报的人员信息,确认无误后以政府正式文件(附人员花名册)报县民政局,人员花名册需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七是由县民政部门统一汇总乡(镇)报送的花名册户数人数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边境补助资金并进行发放。
五、边境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来源
边境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从中央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列入本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边境居民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边民生活补助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县财政局将按照存量资金管理办法退回财政统筹使用。
六、边境居民生活补助发放
边境居民生活补助按年度进行发放,县民政局负责对由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上报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再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边境居民通过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勐腊县支行(原农村信用联社)进行社会化发放,确保享受边民生活补助人员及时领到补助金。边民生活补助每年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享受边民生活补助条件的边境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确认调整。
七、加强协调监管
边境居民补助资金属惠民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每年按照上级补助标准政策执行。各沿边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边民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沿边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边民信息数据审核确认,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县民政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边民信息数据进行复核,及时足额发放边境居民补助金。县委政法委、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等政法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边境居民补助人员户籍信息核对工作,对拟发放边境居民补助人员进行涉边违法犯罪记录核查,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在边境居民补助工作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县财政局负责边民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边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接受同级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沿边居民补助各项工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边民生活补助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停止发放边民生活补助,同时收回被骗取的补助资金。对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边民生活补助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沿边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