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腊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 来源 :勐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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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6-19 10:40

腊政办发2020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省、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勐腊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63

(此件公开发布)

 

 

 

 

勐腊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指导意见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居民组)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落实水费收缴,全面建立用水缴费制度,是解决农村供水工程管、养缺位的根本举措。为顺利推进勐腊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调动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管护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勐腊县实际,制定《勐腊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政策,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方式,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树立农村居民水费收缴意识,提高村民节水意识,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有序运行。合理制定水价,全面推行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杜绝不收水费现象发生。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使用者付费。坚持谁受益、谁承担,谁使用、谁付费,引导群众树立水是商品、用水付费意识,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都要收水费,所有用水户都要缴水费。

(二)合理收益。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取得合理收益。

(三)公平负担。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多用多交、少用少交。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水价政策。各村委会、农场分场为管水单位,周边办场按就近原则加入管水单位,村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管水单位或通过村民召开一事一议定价。

、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勐腊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实施范围为勐腊县各乡(镇)、农场辖区内的农村供水工程除已经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供水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的供水工程外)。

(二)时间节点。在前期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有关政策制度、农村供水工程全面定价的基础上,20206月底前,确保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并建立完善任务台账和工作台帐。

(三)水价标准。原则上农村供水工程水价不得低于1/立方米。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村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通过村民召开一事一议定价。已安装水表的农村供水工程按计量进行收费,未安装水表的农村供水工程要求6月底前全部完成水表安装(安装水表的费用可由村集体自筹或由村民自行安装水表,后期从收缴的水费中抵扣),实现计量收费。

(四)收费周期。原则上按月收费。千人以上供水工程设置专门水费收缴点,公示水费收缴制度;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月收缴水费,或通过一事一议自行协商。

(五)水费收用管理。原则上水费收缴应按表计量收费到户,不得实行包费制。各管水单位应设立水费收缴专账,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管理人员工资、供水管网维修养护等日常管护工作,定期向村民公布水价和水费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管理。各管水单位财务处理由乡(镇)财政所、农场统计站负责,水费收缴制度由村两委会、农场分场总支委会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在村、分场公示后,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经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核实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行政村、分场,并抄送有关单位。同时,汇总各村(分场)水价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水务局备案。

、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本辖区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和水费收缴的责任主体,协调解决水费收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水费收缴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完善水价配套措施,确保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二)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政策制度,开展供水工程水价成本监审和水价制定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管理工作,按照收支两条线及时做好水费的返还,确保收缴的水费能及时发挥作用;县水务局负责做好全县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协调推进工作,组织开展供水水价成本测算和水费收缴检查监督等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价确定或者调整有关工作。

(三)落实供水单位的管理责任。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供水实际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各管水单位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有效降低运行成本加强工程运行管理。

(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简单修复由村委会农场分场统一调配资金进行完成,对地质灾害等造成供水工程破坏村委会农场分场无法维修的,可报乡(镇)、农场管委会帮助指导修复,严重的可报水务部门帮助指导修复对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水费给予适当减免,促进农村供水服务均等化,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除特殊地区的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外,原则上不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地方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五)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确权工作,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模式,成立管水机构,将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和供水服务整体打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投资入股等方式,引进专业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六)强化监管与问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明察暗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管和督导。对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

(七)强化宣传引导。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进一步强化饮用水具有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的水情教育,引导农户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