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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 来源 :勐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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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8-01 04:20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坚决遏制散埋乱葬等现象,树立文明、环保、节俭的殡葬新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勐腊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殡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划定火葬区域。全县火葬区范围内死亡人员(含勐腊籍在外死亡人员)遗体一律实行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的除外,全县辖区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深埋不留坟头)的少数民族外,其他人员要采取火葬和生态安葬方式处置遗体。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遗体必须进入公益性公墓,提倡采取深埋不留坟头。
二、规范治丧行为。尊重少数民族节地、生态殡葬习俗,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生态安葬、移风易俗、环保祭祀的殡葬新风尚。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维护边疆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逐步提高群众参与建设生态绿色殡葬的积极性。提倡节俭生态祭祀活动,鼓励引导村(居)委会制定丧葬活动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寄存或深埋不留坟头生态节地葬法,降低占地安葬比例。禁止在丧事办理中开展封建迷信活动,主城区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进行,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燃放烟花鞭炮、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禁止游丧。
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依法将现有不在“三沿六区”范围内坟山、“竜山”集中安葬点等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竜山”集中安葬点等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县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建设土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规范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骨灰单双穴位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底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结合现有竜山、坟山)、挂牌等工作。
四、整治乱埋乱葬。全面推行骨灰入公墓安葬或节地生态安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在“三沿六区”(“三沿”指高速公路及连接线、国道及省道、铁路等主干道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六区”指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和农场胶林建造坟墓,不得重建、扩建、翻新旧坟。在全县区域内全面开展硬化大墓、豪华墓、“活人墓”整治,“活人墓”一律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和植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三沿六区”和农场垦区已形成事实的坟山、墓地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因地制宜采取搬迁、平坟、绿化遮挡等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针对居民私自购买土地、林地、农耕地等,在非公墓以外地方乱埋乱葬、立坟树碑、建豪华墓地的,一经查实,由殡葬执法管理部门通过申请法院执行,给予平坟,将其遗体进行火化处理,所产生费用由遗属承担。
五、实施专项整治。制造、销售墓碑的企业和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制造、销售墓碑企业和个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罚款;制造、销售大型墓碑(高于0.8米)的企业和个人,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清除大型墓碑。拒不整改的,关停制造销售场所,没收并销毁、清除违规产品;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源地范围制造、销售墓碑的企业和个人,责令限期搬离以上区域范围,限期未搬离的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门停业;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路产路权内制造、销售墓碑的企业和个人,限期搬离路权范围。未在路权范围内但生产销售的墓碑裸露的,责令实行绿化遮挡;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墓碑制造、销售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整治。
六、党员干部带头。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节约土地资源;带头实行生态安葬,保护自然环境;带头实行节俭治丧,倡导文明新风;带头文明绿色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带头治理乱埋乱葬,保护绿水青山;带头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七、落实惠民政策。特困供养对象火化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免收运尸、火化、安葬和墓穴费用;重点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在殡葬服务项目上给予减免;城乡居民火化、深埋不留坟头、树(花)葬、草地葬、不立碑挂牌的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全面落实国家火化补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691—8122344
特此通告
附件: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火葬区和少数民族生态安葬区划定范围的公告.docx
勐腊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