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勐伴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 来源 :勐腊县勐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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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1-07 03:50

中共勐腊县委办公室

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勐腊县勐伴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

                                      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试验区各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州驻腊各有关单位:

《勐腊县勐伴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勐伴镇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中共勐腊县委办公室

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26

 

 

 

 

 

 

勐腊县勐伴职能配置、机构设置

和人员编制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勐腊县委勐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勐腊县机构改革方案〉 的通知》(腊委〔202461号)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勐伴镇党委是党的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本镇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勐伴镇人民政府是基层人民政府,依据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在辖区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条 勐伴镇党委、政府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定和工作部署,聚焦基层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等主要职能,统筹推进基层治理,促进勐伴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本镇机关及辖区内村、各类组织党建工作。指导村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村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二)促进经济发展。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各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推进乡村振兴、城乡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用,推动镇、村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增加村民收入。

(三)强化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落实教体文化、科技人才、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社会保障、民政优抚等方面相关政策。加强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完善镇、村两级政务服务体系。

(四)维护安全稳定。依法承担辖区内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保障辖区内公民和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健全完善信访和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履行法定及上级赋予的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统筹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实施综合管理。承担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能。统筹协调财政财务管理、统计管理等工作。

(六)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勐伴镇综合设置下列9个工作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股级

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文秘、信息、会务、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等日常事务职责,以及后勤保障、内部财务、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人大日常事务及政协联络工作。管理协调综合应急指挥平台。

(二)基层党建办公室,股级

承担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党的社会工作、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招才引智等职责。负责宣传、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党校等工作。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城乡基层治理。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股级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产权制度改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业经济、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营商环境建设、财政、国有资产监管、村级财务及“三资”管理审计、农民负担监督、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子),股级

负责教育体育、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力技能培训与转移、创业就业、民政事务、物业管理、社会组织培育管理、退役军人相关服务等工作。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边防和平安法治办公室,股级

负责辖区边防事务工作,建立边防事务指挥体系。负责建立完善管边控边机制、信息收集综合研判、指挥调度、强边固防等工作。负责边防教育宣传工作。统筹党政军警民力量。负责统战、民族宗教、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信访、维护社会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网格化社会治理服务等日常事务,指导协调民事纠纷调解处理和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防范和协助处置非法集资、邪教等工作。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管理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平台和党政军警民联合指挥平台。

(六)党群服务中心(加挂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牌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科级

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开展党群活动、组织志愿服务、进行社会动员、推进移风易俗、实施文明创建、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民政、社保医保、劳动就业、卫生健康等民生保障公共服务事项。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指引、帮办代办服务。建立完善镇、村政务服务体系,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技术保障工作和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应用推广,指导村便民服务站建设。负责文化宣传推广、广播电视、文化市场管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群众性文化活动等工作。管理协调便民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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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综合行政执法队(加挂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牌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科级

承担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健全和落实执法配合联动机制。负责管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城乡火灾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辖区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管理协调综合行政执法指挥平台。

(八)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科级

承担农业农村发展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畜牧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动物产地产品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治。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保护等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减灾,农村水务技术服务工作,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负责公共设施管理与维护、道路交通养护、搬迁安置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负责林业发展、林业生产经营、造林检查验收、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湿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服务性工作。协助开展农业农村相关财统工作。

(九)兴边富民事务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科级

负责兴边富民行动相关工作,巩固提升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负责产业发展、项目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

兴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民族团结

进步示范村建设。协助做好边境贸易、边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勐伴镇不设议事协调机构,不对应上级部门设置机构。建立健全“一对多”、“多对一”制度机制,既允许“一对多”,由一个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也允许“多对一”,由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进一步理顺与县直部门的工作对接、请示汇报和沟通衔接关系。

第五条 规范各类平台建设。依托勐伴镇现有机构,整合辖区内各类资源力量,构建指挥调度平台,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形成指挥顺畅、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治理格局。重点是依托党政综合办公室建设综合应急指挥平台,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建设便民服务平台,依托边防和平安法治办公室建设党政军警民联合指挥平台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平台,依托综合行政执法队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指挥平台等。各平台由镇领导班子成员任召集人,定期筹备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要问题,推动跨层级、跨行业、跨领域、跨机构的重要工作落实。

第六条 勐伴镇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0名。领导职数11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镇长1名,人大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用于配备党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宣传委员,1名专抓政法工作),纪委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武装部长1名,副镇长3名。具体领导职数按照换届选举规定配备。

核定事业编制51名。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具体是党群服务中心主任1名、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1名、农业农村发展中心主任1名、兴边富民事务中心主任1名。

第七条 勐伴镇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采取岗位制,明确岗位名称和具体职责。根据实际需要,人员可安排在合适的工作岗位,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岗定人,实行“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确保人员力量与岗位任务均衡匹配。加强岗位履职监管评估,完善岗位考评机制,压实岗位工作责任,确保人岗相适、人尽其用、履职到位。

勐伴镇人大、纪检监察、人民武装部和群众团体等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在现有机构中明确承担相关职责。

按照党中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实行双重管理,纳入勐伴镇统一指挥协调,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人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勐伴镇党委意见。

第八条 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勐腊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勐腊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方案自2024726日起施行。